LEGAL AWARENESS
一、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
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共同纲领》,到现行的1982年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让我们来一起回顾一下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吧。
前身:共同纲领1949年秋新中国建立前夕,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获得全国性胜利。革命胜利后将要建立—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规定建国后的大政方针,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把革命和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这就迫切需要制定—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但在当时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还不能立即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制定一部完善的正式宪法。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的代表635人,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取代正在行宪状态、但不被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等党派承认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规定了政权机关的组成和新政府的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政策、外交政策。
良好开端:五四宪法195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通知认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准备制宪。1952年12月24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国共产党提议起草宪法;政协通过了这一提议。1953年1月1日,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把制定宪法列为1953年的三项任务之一。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由毛泽东等三十余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即形式上制宪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1953年底,毛泽东率宪法起草小组入住杭州西湖国宾馆。约有一亿五千万人参与了首部宪法的讨论,提出的意见有138万多条。另有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596万多名代表也发表了意见。根据征求所得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作修改后,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临时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宪法送审稿。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票通过。这部宪法规定公民拥有迁徙自由、居留权等,还纳入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条款,行文上颇具建设性;同时紧扣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精神和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主原则,表现在全国人大的设置、内阁制、国家元首统帅军队等等。有观点认为,这部宪法的诸多条款,例如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公民自由迁徙权,罢工权,均达到了1949年以来各部宪法无法超越的高度。
曲折历程:七五宪法“七五宪法”是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因为其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带有浓重的文革色彩,其指导思想是“继续开展阶级斗争”,大量删减了一般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导致中国忽视了经济建设。它把“文化大革命”合法化,破坏了原宪法中民主的原则,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不足。其中规定不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缩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将文化大革命的许多提法和做法给予了肯定。普遍认为,这是一部有严重缺点、错误的宪法。
及时转向:七八宪法1976年“文革”结束后,国家政治形势再度发生重大变化,重新修宪又提上日程。1977年,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承担宪法草案的修改工作。宪法草案完成后,1977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征求党内外群众对修改宪法的意见。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三部宪法。七八宪法恢复了被取消的检察机关,取消了其职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规定;恢复了审判公开和辩护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大量补充,由七五宪法的4条增加到16条。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以至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例如,序言中仍然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错误提法,对“文化大革命”仍然采取肯定态度;在国家机构中,仍然保留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名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仍然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等。
拨乱发正:八二宪法1982年,随着“拨乱反正”的深入,文化大革命已经被完全推翻。修改原宪法,使之适应形势再度成为迫切需求。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八二宪法删除了诸如“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文革语言,理顺了党和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关系,将党务机构分离出国家机构运作体系,实现了党政分开,明确区分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还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八二宪法在当时被认为是新中国建国后“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
与时俱进: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20日顺应当时的改革形势,第七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允许私营经济出现,并准许土地使用权转让。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总纲大部分条款和序言部分,以及地方人大代表选举部分。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序言。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为顺应形势发展,将宪法部分条文再度修改,修改后的宪法进一步提高了私有经济地位,并废止“反革命罪行”的条款。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再度修改了宪法。原条文中的戒严状态更改为紧急状态并授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宣布紧急状态,另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说法也写入宪法。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内容包括再一次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进宪法正文,赋予地级市地方立法权、设立国家监察机关、取消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任期限制、从宪法层面上确立宪法宣誓制度等。
小结:筚路蓝缕 依宪治国
纵观我国的宪法发展史,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我国的宪法有过良好的开端,但是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走了不少弯路。但是自从八二宪法及时拨乱反正以来,我国的宪法一直在朝着更完备、更齐全的方向发展。回顾整个历程,筚路蓝缕,无数法学先辈付出了毕生的努力,为宪法的诞生建言献策,终生渴盼一部真正的人民的宪法。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八二宪法是我国历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并且历经多次宪法修正案,始终与时俱进,是一部真正适合中国国情、适应时代要求、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的宪法。依宪治国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点与关键,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宪治国做出了重要的论述:“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因此,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从自身做起,维护宪法的最高地位,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二、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的地位
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的特殊性: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在地位上,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的一般法律都不得抵触宪法;在规范上,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在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总之,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一般法律的制定都必须根据宪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宪,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最高表现。
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巩固国家政权;第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第三,调整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第四,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对自己的经济基础起着影响作用;第五,宪法促进国家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第六,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第七,我国宪法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转化成为国家意志,由国家的力量予以推行,得到实现,这是我国宪法最重要的作用。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
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一、国体 (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二、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三、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四、本质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五、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六、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七、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